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欧美同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欧基会”)公益项目的监督巡查管理工作,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益项目执行能力,提升欧基会公信力。
第二条 监督巡查范围:欧基会开展或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公益活动(涉及资金和物资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监督巡查管理工作在欧基会领导的领导下实施,并成立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欧基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欧基会开展的所有公益项目进行监管指导。
第二章 监督巡查原则
第四条 规范管理,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监督巡查程序,实事求是反馈公益项目监察巡查涉及事项。
第五条 深入实际,掌握实情。全面准确地把握公益项目巡查事项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 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按照“项目执行部门”的要求,对公益项目监督巡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三章 监督巡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巡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公益项目实施进程、过程进行监察。
(二)对项目执行档案记录进行监察。
(三)对项目宣传情况进行监察(项目标识、图片、影像资料、宣传报道、活动倡导等)
(四)对项目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五)对项目执行效益(效果)进行监察。
(六)对项目立项前期进行考察、调研。
第四章 监督巡查的组织
第八条 公益项目监督巡查的组织形式为:
(一)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巡查工作组(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对欧基会开展的公益项目进行抽查式监督巡查。
(二)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特殊项目或捐赠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成立重点项目监督巡视工作小组(委派工作站或巡查员),开展项目监管工作。
第九条 工作站及巡查员选择。
(一)工作站选择标准
1.能够精准把握欧基会工作宗旨,与欧基会有项目方面的合作。
2.有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和研究层面的经验及能力。
3.须欧基会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通过的组织。
(二)巡查员
1.能够精准把握欧基会工作宗旨,与欧基会有项目方面的合作,思想政治过关,有高度责任心,对项目执行具有把控能力;
2.有时间、有精力参与项目督查;
3.须欧基会进行尽职调查审核通过的个人。
第五章 监督巡查程序
欧基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监管程序主要包括:监督巡查准备、监督巡查工作、终结报告与评价三个阶段。
第十条 监督巡查准备。项目执行部门申请报批监督巡查项目,并成立监督巡查小组,确定监督巡查要点,进行监督巡查分工。
第十一条 监督巡查工作。监督巡查小组按分工和监督巡查要点,进行巡查并与受检项目执行人员进行沟通,对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二条 报告与评价。监督巡查结束后,监督巡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督巡查总结与评价意见。
第六章 项目经费及标准
第十三条 欧基会设立监督巡查工作专项经费,日常项目监督巡查工作由该专项经费中列支差旅等相关费用;特殊项目或捐赠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各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列入年度预决算。
第十四条 工作站监督工作费用由具体项目部门负责人与工作站根据项目监督巡查内容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巡查员进行监督巡查可工作采取两种方式:
(一)项目部门与巡查员协商一定额度的费用,所有费用一并由该额度中支出,欧基会不在支出其他费用。
(二)项目部门提供监督巡查工作的差旅费用,对巡查员给予差旅工作补助,每人180元/天。出差报告补贴1-5天补助1000元,5-10天补助2000元,10天以上补助3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欧基会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欧美同学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