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欧美同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欧基会”)专项基金行为规范,维护欧基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不断推进国家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符合欧基会宗旨为前提,在欧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欧基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统一管理,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欧基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欧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欧基会宗旨公益事业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企业)捐赠、个人捐赠和大众筹款,通过与其它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附捐、义演、义卖、义展等形式所筹集的善款统一进入欧基会账户。成立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撰写《专项基金设立申请报告》并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代表人审批。立项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欧基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
(一)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合作年限;
(二)专项基金资助方向、管理费比例;
(三)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
(四)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包含专项基金管委会、专项基金办公室,资金审批流程等;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统一为“欧美同学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称对外签约、开展募捐或其他活动。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下设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委会主任由欧美同学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管委会其他成员及办公室均由捐赠单位和欧基会相关人员组成。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制定、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资金计划;听取项目办公室关于项目实施、资金预决算、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项目办公室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成员由欧基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对接人与项目执行机构共同组成,其职责:承担专项基金的日常工作,落实专项基金管委会决议,制定年度筹款计划以及组织项目实施落地等。
第十一条 欧基会将与执行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协议应附项目执行方案和预算。欧基会指定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办公室应严格遵照捐赠协议和执行协议推进项目实施,执行方案和资金预算上报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需获得捐赠方和欧基会的审批认可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应捐赠方要求,需提交项目中期或阶段性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如项目执行需要专业性的机构支持,应书面报告,经欧基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由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照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并定期将相关项目阶段报告或项目结项报告及财务决算上报至欧基会 。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对拨付款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专项基金列支管理费用,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确有必要申请列支的,可按审批程序报批,一般不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按欧基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审批。项目办公室需向欧基会提供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方案、资金预算、项目资料等,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和执行周期,分批拨款。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将资金拨付私人账户,不得按照预算款一次性拨付(项目执行方垫资的情况除外)。款项拨付后,专项基金定期向欧基会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账户不足或剩余50万元,及时知会项目发起方或捐赠方,双方商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时,在任何情况下专项基金都应该提供项目执行支撑材料(含发票复印件),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欧基会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专项基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名片及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网站等新媒体使用开通前,均需向欧基会报备,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同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到期、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拨付完毕时,自然终止该基金,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或专项基金进行整体评估。并告知相关方,共同协商做好后续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若因违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严重影响欧基会社会声誉,将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两个完整年度持续无活动、无资金往来等情况,欧基会将对捐赠人(或发起人)发出相关意见书,如捐赠人同意即可终止专项基金,经欧基会审核通过后进行财务清算并在官网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未收到回复的以及收到回复未明确表示终止的,另经过一个完整年度后仍无活动、无资金往来的专项基金,经欧基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终止财务清算并在官网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明确公益意愿的,由欧基会与捐赠人(或发起人)协商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欧基会用于开展与欧基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基金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向欧基会移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